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86號
聲 請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蘇顯騰 律師
相 對 人 丁○○
癸○○
丙○○
己○○
戊○○○○○○
庚○○
4樓
辛○○
壬○○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3號
午○○○○○○
未○○
號
乙○○
黃達政
鄭信吉
之5
涂其弘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93年度金字第3號),聲請人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相對人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肆元、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陸拾元、相對人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零玖元、相對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肆元、相對人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佰陸拾柒元、相對人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元、相對人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元、相對人子○○○○○○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拾柒元、相對人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伍元、相對人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貳元、相對人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肆元、相對人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參元、相對人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壹元、相對人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伍元、相對人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佰陸拾柒元、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零玖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3年度 金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金上字第2號及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9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丁○○負擔41/100、癸○○負擔8/10,000,丙○○負擔11/1 0,000、己○○負擔5/10,000、戊○○○○○○負擔2/10, 000,庚○○負擔4/10,000、辛○○負擔7/100,000、壬○○ 負擔7/100,000、子○○○○○○負擔4/100,000、丑○○負 擔3/10,000、寅○○負擔1/10,000、卯○○負擔8/10,000、 辰○○負擔2/10,000、巳○○負擔1/10,000、午○○○○○ ○負擔3/10,000、未○○負擔4/10,000、乙○○負擔5/10, 000、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18,525 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鑑定費
第二審裁判費
第二審鑑定費
第三審裁判費
合計 2,418,525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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