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2600號
TCDV,97,繼,2600,200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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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600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籍設台中縣沙鹿鎮○○路三七九巷十號)於九十七
  年九月十六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聲請
  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
  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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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