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3號
TCDV,97,消債更,3,2008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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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 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而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於95年3月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 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每月繳款新 臺幣(下同)39788元,共分120期償還,但因未考 慮結婚生活必要支出及收入減少,以致入不敷出而毀諾,爰 依法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95 年債務協商協議書為憑,足堪採信。惟就債務人毀諾係屬不 可歸責一節,經本院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 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有多筆永成旅行社消費 、證券投資(啟發、宏定旺、宏大、總統、誠泰、嘉信、環 球、智富、雅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量密集預 借現金等,其中於92年12月至94年10月間向聯邦商 業銀行預借現金5筆,金額高達0000000元,此有卷 附債務人消費明細附卷可稽,上述消費性質均非生活必要之 支出,而係奢侈、浪費及投機之性質,自屬「可歸責」於債 務人之原因,而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之 要件不符。
三、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 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而經本 院函詢債務人之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均具狀表示反對債務人



之更生聲請,顯見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 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及本院認可而宣告清算,進而為 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徒增程序勞費,應認無宣告更生之實 益。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既違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51條第5項之規定,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又 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 會議通過及本院認可而宣告清算,進而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 定,徒增程序勞費,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五、本件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請求,已無必要, 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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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