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363號
TCDV,97,拍,1363,200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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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佑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台中巿第二信用 合作社」)更名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對於 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5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0 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佑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嗣全部抵押物於97年1月21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乙○○。而 債務人佑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95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 3,000,000元、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 為110年5月16日、100年5月1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 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97年6月16日即未繳 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681,922元、307,096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涂秀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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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