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300號
TYDV,106,家親聲,300,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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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王千蕙
非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冠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
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
、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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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