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633號
KSDV,91,聲,1633,200212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三號
  聲 請 人 澤普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張俊凱
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假處分擔保金,聲
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合計伍佰捌拾萬元(面額伍佰萬元壹張、票號八六G0一五四二E號;面額伍拾萬元壹張、票號八六G00八八九C號;面額壹拾萬元參張、票號分別為八六G00六二七B號、八六G00五六八B號、八六G00五六九B號;以上均附第五期起至第十五期息票),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花旗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讓與債權 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銀)前遵本 院民國九十年全字第二0九六號裁定,為擔保對相對人所為之假處分,曾以本院 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八二號提存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 第三期債票,合計伍佰捌拾萬元(面額伍佰萬元壹張、票號八六G0一五四二E 號;面額伍拾萬元壹張、票號八六G00八八九C號;面額壹拾萬元參張、票號 分別為八六G00六二七B號、八六G00五六八B號、八六G00五六九B號 ;以上均附第五期起至第十五期息票)在案。茲以第一商銀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二 十七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出售前開假處分所擔保之本案債權予 聲請人,並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完成交割,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及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而為聯合公告,以代債權讓與之通知,至作為本案 債權擔保之系爭假處分及其他從屬權利,亦隨同移轉予聲請人等語。為此聲請變 換提存物,並提出報紙公告、本院九十年度全字第二0九六號民事裁定、本院九 十年度存自第一六八二號提存書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全字第二0九六號、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八二號 卷,互核相符,本院審核聲請人欲以同額之花旗銀行可轉讓定存單,變換其前提 供之前揭擔保物,價值尚屬相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紀凱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

1/1頁


參考資料
澤普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