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145號
TYDV,106,家親聲,145,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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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趙東華
代 理 人 呂立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趙東華(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與趙阿興(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民國98年9 月1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其母李金盆所生,而因李金盆當時 與案外人張興根尚有婚姻關係,故依民法第1063條第1 項推 定為張興根所生之婚生子女。而聲請人於69年11月22日為趙 阿興所單獨收養,趙阿興已於98年9 月16日死亡,故依民法 第1080條之1 規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等語。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趙阿興及張 興根之除戶謄本為證,而聲請人於本案到庭稱:聲請本件之 主要目的,係為照料親生父親張阿瑞,且其於養父趙阿興過 世後,均未領取養父之遺產等語明確,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 6 年度親字第26號否認生父等案卷資料,聲請人確實與案外 人張阿瑞極可能存在親生父子關係,有親子鑑定報告在該卷 可按,是本件應無終止收養而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 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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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