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7194號
債 權 人 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娟蓉
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代 理 人 張育華律師
代 理 人 莊惠萍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丞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宏丞科技有限公司業
於97年12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73414105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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