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7194號
TCDV,97,司促,47194,200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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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7194號
債 權 人 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娟蓉
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代 理 人 張育華律師
代 理 人 莊惠萍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丞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宏丞科技有限公司
      於97年12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73414105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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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