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9號
上訴人 經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毅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11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97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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