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355號
TCDV,95,訴,2355,2008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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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55號
上訴人即被告東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6,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5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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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