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55號
上訴人即被告東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6,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5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