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庚○○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被 告 戊○○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被 告 己○○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徐曉萍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乙○○、甲○○、戊○○、己○○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一、被告丁○○、乙○○、甲○○、戊○○、己○○因共同涉犯 加重強盜案件,被告乙○○另涉犯製造改造手槍案件,前經 本院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3 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9 月26日執行羈押在 案。二、經查,被告丁○○、乙○○、甲○○、戊○○、己○○共同 涉犯加重強盜之犯行及被告乙○○另涉犯製造改造手槍之犯 行,業經被告等於警詢、偵查中初訊時自白在卷,核與被害 人廖德仁、廖武建、廖長義、張得能等人於警詢證述之情節 大致相符,且據共犯丙○○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 扣案之西瓜刀1 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槍彈鑑定書 在卷可佐,足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5 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 被告等上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自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均應自97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賢婷 法 官 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彩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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