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4907號
TCDM,97,訴,4907,200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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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英文姓名:
      甲○○英文姓名:
      丙○○英文姓名:
上3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7年度偵字第
252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伍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丙○○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以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 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3人 均為越南籍之外國人,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7年12月5日起羈押 在案。
二、經本院審理後,茲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其原羈 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8年3月5日 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審判長法官 陳慧珊
法官 莊嘉蕙
法官 丁智慧
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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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