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91年度,137號
KSDV,91,小上,137,200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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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一三七號
  上 訴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可基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高
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八一一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事件,對於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而
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三審程序規定參酌以觀,僅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及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在準用之列。至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則未列在小額訴訟事件上訴程序準用之列。又當事人對於小額訴訟事件提起上訴
時,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其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原判決
違背法令之事實及內容,是就此法律審性質而言,核與第三審處理程式相符,倘
當事人提起小額訴訟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上揭規定,提出合於該條各款事
由者,其未提出理由之效果及處理程序,自應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即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
者,毋庸命其補正,可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再者,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
新攻擊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八亦定有明文。故上訴人對於小額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須以非「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為理由,且必須就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內容
、相關訴訟資料為具體指摘,否則即不能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屬上訴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向原審提起上訴,有上訴狀附於本院卷
可稽,堪可認定。而按上訴人於其上訴狀除記載上訴聲明外,關於事實理由,則
載為「容後補呈」。惟查,上訴人自原審提起上訴迄今,已逾二十日以上,並未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提出具體表明原判決違背法令之事
實及內容之上訴理由狀,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屬不合法,勿庸命其
補正,應逕予裁定駁回。此外,上訴人對於小額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本
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自行提出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
其補正,可逕以裁定駁回。又此項法律規定之效果,應解為凡上訴人逾期提出上
訴理由書者,法院無須命其補正,即應予裁定駁回。且此項法律效果之遵守,並
不因上訴審法院命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書,而有所改變。從而,本院雖於九十一
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九十一高貴民啟字第六五五七六號函通知上訴人,應於函到十
日內,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提出合法之上訴理由書到院,然揆諸上開說明,本
院仍應逕以上訴人逾期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屬上訴不合法定程序,裁定駁回其
上訴,併此敘明。
三、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小額訴訟之上訴,既經駁回,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上訴人負
擔。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包括上訴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四百九十五元及
第二審送達費用(繕本送達通知、裁定及退郵費用)一百七十五元,合計六百七
十元,揆諸前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
~B法   官 陳樹村
~B法   官 李昭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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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