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業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4511號
TCDM,97,訴,4511,2008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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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 師
      杜逸新 律 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21566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
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乙○○曾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9 日以 94年度中簡字第303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5年2 月 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與如附表二所示 之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核准用電戶曾 成璋等21人(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為賺取改裝費用或減少 電費支出,共同基於竊電之犯意聯絡,由乙○○於附表二所 示竊電開始前某時,以其所有附表三所示之工具,先後將裝 設在附表二所示地點之臺電公司所有瓦時計電表之封印鎖破 壞(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再將瓦時計電表取下後,旋將 電壓鉤之螺絲鬆脫,致使瓦時計電表失準等方式,分別與前 開用電戶於附表二所示之竊電起迄時間,竊取臺電公司之電 力使用(實際竊電度數不詳無法計算),乙○○並向附表二 所示之用電戶,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報酬(或無償)。嗣經 警方於97年9 月10日上午8 時10分,前往乙○○位於臺中縣 太平市○○路○ 段122 號居處搜索,並扣得其所供竊電使用 附表三所示之工具及名片2 張。
二、案經臺電公司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分別警詢、偵查中、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告訴 代理人即證人丁○○、證人即同案被告吳廷妹廖子綾、陳 龍興、洪大成邱碧桃曾成璋周宇楠劉泭洲梁祺祥王祥銘陳瑞美謝麗娟蔡榮華、楊羅素雲蔡享家廖健印曾春蘭蔡聰敏洪國軒潘榮安、湯秋亮等人分 別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



被告所有供竊電使用如附表三所示之工具可佐,復有臺灣電 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7 紙、電費明細資料查詢各21紙、車 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 紙、通聯紀錄4 份、照片33張 及竊電專案查獲案件統計表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人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同時構成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3 條之竊盜罪及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之竊電罪,該2 罪係屬 法條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關係,應僅論以電業法 第106 條第3 款之竊盜罪。被告分別於附表二編號4 、7 所 示之時、地,以前揭方法,接續使附表二編號4 、7 所示用 電戶之各2 只瓦時計電表失效不準,各為1 罪。被告就本案 21次之竊電行為,於附表二所示之竊電起迄時間內,用戶之 竊電行為並未中斷,各屬繼續犯。被告與附表二所示用電戶 曾成璋等21人間,就上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二所示之21次竊電行為,犯意 個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於附表二編號5 、7 、 12、14、17所示竊電開始前某時,以前揭方法破壞瓦時計電 表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 施行,本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5 、7 、12、14、17所示竊電 開始起之竊電行為,繼續至修正刑法施行後即如附表二編號 5 、7 、12、14、17所示查獲(竊電終止)時間為止,其竊 電之行為自刑法修正前繼續至刑法施行後,並未中斷,故本 案全部犯行之犯罪終了時間,既均在刑法修正施行之後,即 無行為後法律變更及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可言, 均應全部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論處,亦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新舊法比較適用及減刑之問題。是以辯護人認被告為用電 戶謝麗娟曾春蘭洪國軒吳廷妹等人改裝瓦時計電表之 犯行,應論以連續犯及依上述條例減刑云云,尚有未洽。被 告曾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於95年1 月9 日94年度中簡 字第303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5年2 月15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參,其於5 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21次竊電犯行,均為累犯,各應依法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貪圖自己更改瓦時計電表所取得不法利益及為附表 二所示用電戶之不法利益,而與附表二所示之用電戶共同為 本案竊電犯行,竊取電力之時間甚長,竊電用戶甚多,迄今 尚未與告訴人臺電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失,惟念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 一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扣案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案使用之工具, 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至於扣案被告所有之名片2 張,因非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 ,且非違禁物,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業法第106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 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 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 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 主 文 欄 │
├──┼──────┼────────────────────────┤
│ 1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 所示。 │。 │




├──┼──────┼────────────────────────┤
│ 2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 所示。 │。 │
├──┼──────┼────────────────────────┤
│ 3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月叁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3 所示。 │收。 │
├──┼──────┼────────────────────────┤
│ 4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4 所示。 │。 │
├──┼──────┼────────────────────────┤
│ 5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5 所示。 │。 │
├──┼──────┼────────────────────────┤
│ 6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6 所示。 │。 │
├──┼──────┼────────────────────────┤
│ 7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7 所示。 │。 │
├──┼──────┼────────────────────────┤
│ 8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8 所示。 │。 │
├──┼──────┼────────────────────────┤
│ 9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9 所示。 │。 │
├──┼──────┼────────────────────────┤
│ 10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0所示。 │。 │
├──┼──────┼────────────────────────┤
│ 11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1所示。 │。 │




├──┼──────┼────────────────────────┤
│ 12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2所示。 │。 │
├──┼──────┼────────────────────────┤
│ 13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3所示。 │。 │
├──┼──────┼────────────────────────┤
│ 14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4所示。 │。 │
├──┼──────┼────────────────────────┤
│ 15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5所示。 │。 │
├──┼──────┼────────────────────────┤
│ 16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6所示。 │。 │
├──┼──────┼────────────────────────┤
│ 17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7所示。 │。 │
├──┼──────┼────────────────────────┤
│ 18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8所示。 │。 │
├──┼──────┼────────────────────────┤
│ 19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9所示。 │。 │
├──┼──────┼────────────────────────┤
│ 20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0所示。 │。 │
├──┼──────┼────────────────────────┤
│ 21 │如犯罪事實欄│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
│ │附表二編號│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1所示。 │。 │




└──┴──────┴────────────────────────┘
附表二
┌──┬───┬────┬─────────────┬─────┐
│編號│用電戶│竊電起迄│ 用電地址 │收取之報酬│
│ │ │時間 │ │(新臺幣)│
├──┼───┼────┼─────────────┼─────┤
│ 1 │曾成璋│96年9 月│臺中市○○區○○路318巷26 │1萬5000元 │
│ │ │間某日起│號 │ │
│ │ │至97年9 │ │ │
│ │ │月10日上│ │ │
│ │ │午12時20│ │ │
│ │ │分止 │ │ │
├──┼───┼────┼─────────────┼─────┤
│ 2 │周宇楠│97年7 月│臺中市○區○○○街92巷20號│3000元 │
│ │ │間某日起│1 樓 │ │
│ │ │至97年9 │ │ │
│ │ │月10日上│ │ │
│ │ │午10時55│ │ │
│ │ │分止 │ │ │
├──┼───┼────┼─────────────┼─────┤
│ 3 │劉泭洲│97年5 月│臺中市○○區○○路25號住處│2萬元 │
│ │ │間某日起│及工廠 │ │
│ │ │至97年9 │ │ │
│ │ │月10日12│ │ │
│ │ │時45分止│ │ │
├──┼───┼────┼─────────────┼─────┤
│ 4 │梁祺祥│95年10月│⒈臺中市○區○○街91號之3 │2萬4000元 │
│ │ │間某日起│ 四樓 │ │
│ │ │至97年9 │⒉臺中市○區○○路411巷9 │ │
│ │ │月10日下│ 號12樓 │ │
│ │ │午1 時50│ │ │
│ │ │分止 │ │ │
├──┼───┼────┼─────────────┼─────┤
│ 5 │王祥銘│95年6 月│臺中縣神岡鄉○○路330巷33 │不詳 │
│ │ │間某日起│弄73號 │ │
│ │ │至97年9 │ │ │
│ │ │月11日止│ │ │
├──┼───┼────┼─────────────┼─────┤
│ 6 │陳瑞美│97年7 月│臺中縣潭子鄉○○街93巷7號 │1萬元 │
│ │ │間某日起│ │ │




│ │ │至97年9 │ │ │
│ │ │月11日13│ │ │
│ │ │時20分止│ │ │
├──┼───┼────┼─────────────┼─────┤
│ 7 │謝麗娟│95年間某│⒈臺中縣霧峰鄉○○路176巷 │2萬元 │
│ │ │日起至97│ 35號之4 │ │
│ │ │年9 月19│⒉臺中縣霧峰鄉○○路1號 │ │
│ │ │日下午2 │ │ │
│ │ │時50分止│ │ │
├──┼───┼────┼─────────────┼─────┤
│ 8 │蔡榮華│96年6 月│臺中縣霧峰鄉○○路177號 │6000元 │
│ │ │間某日起│ │ │
│ │ │至97年9 │ │ │
│ │ │月19日中│ │ │
│ │ │午12時10│ │ │
│ │ │分止 │ │ │
├──┼───┼────┼─────────────┼─────┤
│ 9 │楊羅素│97年7 月│臺中縣烏日鄉○○路○段和平 │5000元 │
│ │雲 │間某日起│巷117號 │ │
│ │ │至97年9 │ │ │
│ │ │月11日11│ │ │
│ │ │時20分止│ │ │
├──┼───┼────┼─────────────┼─────┤
│ 10 │蔡享家│97年1 月│臺中市○○區○○路724巷9號│5000元 │
│ │ │間某日起│4樓 │ │
│ │ │至97年9 │ │ │
│ │ │月10日下│ │ │
│ │ │午1 時58│ │ │
│ │ │分止 │ │ │
├──┼───┼────┼─────────────┼─────┤
│ 11 │廖健印│96年3、4│臺中市西屯區同志巷23號 │1萬5000元 │
│ │ │月間某日│ │ │
│ │ │起至97年│ │ │
│ │ │9 月11日│ │ │
│ │ │上午10時│ │ │
│ │ │20分止 │ │ │
├──┼───┼────┼─────────────┼─────┤
│ 12 │曾春蘭│95年間某│臺中縣太平市○○路435巷8弄│3000元 │
│ │ │日起至97│5號 │ │
│ │ │年9 月10│ │ │




│ │ │日止 │ │ │
├──┼───┼────┼─────────────┼─────┤
│ 13 │蔡聰敏│96年12月│臺中縣大里市○○路212巷47 │6000元 │
│ │ │間某日起│號 │ │
│ │ │至97年9 │ │ │
│ │ │月19日上│ │ │
│ │ │午11時20│ │ │
│ │ │分止 │ │ │
├──┼───┼────┼─────────────┼─────┤
│ 14 │洪國軒│95年間某│臺中市○區○○街106號 │2萬元 │
│ │ │日起至97│ │ │
│ │ │年8 月18│ │ │
│ │ │日中午12│ │ │
│ │ │時5 分止│ │ │
├──┼───┼────┼─────────────┼─────┤
│ 15 │潘榮安│96年間某│南投縣埔里鎮○○路286、288│2萬元 │
│ │ │日起至97│號 │ │
│ │ │年9 月24│ │ │
│ │ │日下午1 │ │ │
│ │ │時35分止│ │ │
├──┼───┼────┼─────────────┼─────┤
│ 16 │湯秋亮│97年6 月│南投縣埔里鎮○○路○段399號│1萬2000元 │
│ │ │間某日起│ │ │
│ │ │至97年9 │ │ │
│ │ │月24日下│ │ │
│ │ │午12時15│ │ │
│ │ │分止 │ │ │
├──┼───┼────┼─────────────┼─────┤
│ 17 │吳廷妹│95年間某│南投縣埔里鎮○○路○段380號│無 │
│ │ │日起至97│ │ │
│ │ │年10月9 │ │ │
│ │ │日上午11│ │ │
│ │ │時5 分止│ │ │
├──┼───┼────┼─────────────┼─────┤
│ 18 │廖子綾│96年8 月│南投縣埔里鎮○○路226巷48 │無 │
│ │ │間某日起│號 │ │
│ │ │至97年10│ │ │
│ │ │月9 日下│ │ │
│ │ │午1 時止│ │ │
├──┼───┼────┼─────────────┼─────┤




│ 19 │陳龍興│97年5、6│南投縣水里鎮玉峰村永樂巷68│8000元 │
│ │ │月間某日│之3號 │ │
│ │ │起至97年│ │ │
│ │ │10月16日│ │ │
│ │ │15時10分│ │ │
│ │ │止 │ │ │
├──┼───┼────┼─────────────┼─────┤
│ 20 │洪大成│97年5月2│臺中縣大里市○○○路1358號│5萬元 │
│ │ │5 日某日│ │ │
│ │ │起至97年│ │ │
│ │ │7 月31日│ │ │
│ │ │中午12時│ │ │
│ │ │10分止 │ │ │
├──┼───┼────┼─────────────┼─────┤
│ 21 │邱碧桃│97年7 月│彰化縣永靖鄉○○村○○路36│2萬元 │
│ │ │間某日起│號 │ │
│ │ │至97年10│ │ │
│ │ │月16日下│ │ │
│ │ │午2 時30│ │ │
│ │ │分止 │ │ │
└──┴───┴────┴─────────────┴─────┘
附表三:
┌─┬─────────┬───┬────┬───────┐
│編│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所 有 人│ 備 註 │
│號│ │ │ │ │
├─┼─────────┼───┼────┼───────┤
│1 │鉗子 │2支 │乙○○ │ │
├─┼─────────┼───┼────┼───────┤
│2 │螺絲起子 │4支 │乙○○ │ │
├─┼─────────┼───┼────┼───────┤
│3 │手電筒 │1支 │乙○○ │ │
├─┼─────────┼───┼────┼───────┤
│4 │銼刀 │7支 │乙○○ │ │
├─┼─────────┼───┼────┼───────┤
│5 │三用電表 │1組 │乙○○ │ │
├─┼─────────┼───┼────┼───────┤
│6 │封籤鐵套 │2個 │乙○○ │ │
├─┼─────────┼───┼────┼───────┤
│7 │過電片 │10個 │乙○○ │ │
├─┼─────────┼───┼────┼───────┤




│8 │封籤扣環 │72個 │乙○○ │ │
├─┼─────────┼───┼────┼───────┤
│9 │封籤 │6個 │乙○○ │ │
├─┼─────────┼───┼────┼───────┤
│10│筆記本 │1本 │乙○○ │ │
├─┼─────────┼───┼────┼───────┤
│11│0000000000行動電話│1支 │乙○○ │ │
│ │手機(含SIM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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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