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國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792
、22889、23693號),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辛○○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十字起子、美工刀、手電筒、活動扳手各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辛○○因積欠高利貸及房租,無力償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將部分 所竊得之物,分別持往陳慶吉所經營之「良偉資源回收場」 (址設臺中市○○區○○路5段7號)、陳金佳所經營之「金 興資源回收場」(址設臺中市○○區○○路3 段13之50號) 、田俊吉所經營之「永春資源回收場」(臺中市○○區○○ 路40之50號)、廖梓彬所經營之「九寶資源回收場」(址設 臺中市○○區○○路4段557號)、劉鎮森(所涉故買贓物罪 嫌,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之「東森中古電器行 」(址設臺中市○區○○路155 號)變賣,得款花用。嗣因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金世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世 豐公司)代表人丙○○報警處理後,調閱失竊地點所設置之 監視錄影器畫面,而得悉該竊盜案件之行為人為辛○○;另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丑○○因其及居住同一社區之多名住 戶(即如附表一編號3至18)之熱水器均遭竊,而於97年7月 24日晚上8時20分許,報警處理,經警察查詢查贓整合系統 資料,發現辛○○曾自97年7月10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共 計將10臺熱水器販賣予上開資源回收場,且調閱辛○○所使 用之行動電話後,得知其行動電話之帳寄地址臺中市○○區 ○○路1段637號,與如附表一編號3 至18之熱水器失竊地點 係屬同一社區,因認辛○○涉有如附表一編號3 至18所示之 竊盜犯行,遂於97年9月2日下午1 時10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忠勇路口,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 核發之拘票,將辛○○拘提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供竊 取熱水器所用之活動扳手、美工刀、一字起子、手電筒各 1 支。辛○○於如附表一編號1、2、20至28、30至37號所示之 竊盜犯行尚未經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供出此
部分竊盜犯行,並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帶同員警前往「 永春資源回收場」起出其變賣之熱水器5 臺(業已發還如附 表一編號21、22、27、36、37號所示之庚○○、宙○○、丁 ○○、甲○○、子○○);再於同年月10日上午11時20分許 ,由員警帶同返回先前租屋處即至臺中市○○區○○路1段 637號501室(已於97年8月1日搬離該處)時,起出如附表一 編號1 所示之鋸齒片共計22片(已發還予金世豐公司代表人 丙○○),且當時在場之房東己○○當場表示其原放置在屋 內,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三洋牌電視機失竊時,辛○○在 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有此1 竊盜犯行前,即主動坦認 之,自首而接受裁判。辛○○另於同日上午11時45分許,帶 同員警前往「東森中古電器行」,起出上開電視機1 部(已 發還己○○)。
二、案經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24至37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中市 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辛○○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丙○○(被害人金世豐公司之代表人)、申○○、己 ○○、寅○○、辰○○、丑○○、癸○○、卯○○、戊○○ 、庚○○、宙○○、玄○○、巳○○、天○○、丁○○、戌 ○○、乙○○、酉○○、壬○○、地○○、宇○○、亥○○ 、甲○○、子○○指訴、被害人未○○、「良偉資源回收場 」負責人陳慶吉、「金興資源回收場」負責人陳金佳、「永 春資源回收場」負責人田俊吉、「九寶資源回收場」負責人 廖梓彬、「東森中古電器行」負責人劉鎮森分別於警詢或偵 查中指訴或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帶同警員前往其竊盜地 點查證之照片92張、整合性查贓系統查詢資料告訴人己○○ 遭竊電視之三洋電化製品保證書、通聯調閱查詢單、舊貨( 資源回收)業(公司)買入登記簿各1份、案件資料瀏覽10 份、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現場勘查報告2 份、如附表一編 號19所示竊盜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2張、現場圖18張、 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3 份、被告於偵查中當庭所繪 作案用老虎鉗圖樣1 張、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現場勘查報 告2 份、被告至資源回收場販賣之熱水器照片10張,及告訴 人宙○○、己○○、丙○○、丁○○、庚○○、甲○○、子 ○○領回失竊物品後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此外 ,復有被告所有供竊取熱水器所用之活動扳手、美工刀、一 字起子、手電筒各1 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
均堪認定,應分別予以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 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有最高法院 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可參。本件扣案之活動扳手、 美工刀、一字起子、手電筒,及未扣案之老虎鉗,均屬金屬 材質,質地堅硬,客觀上即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而得供兇器使用,是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29 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一其餘34次 竊盜犯行,則均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 盜罪。被告如附表一所示37次犯行,其行為之時間、地點均 非同一,行為各自獨立,所侵害之法益又非屬同一,自應予 分論併罰。又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 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 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 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 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 641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承辦員警係於接獲告訴人丑○○ 報案後,得悉同一社區內有如附表一編號3至18所示之告訴 人所有熱水器遭竊,而利用整合性查贓系統,並調閱被告通 聯紀錄,認為亦曾居住在同一社區之被告涉有嫌疑;另附表 一編號19部分,員警據報後,調出該處之監視器畫面,已確 定行為人即為被告;至如附表一編號1、2、20至37之部分, 分係被告在有偵查權限公務員尚未知悉該部分犯行時,於警 詢時、在員警帶同被告至資源回收場或返回其原租屋處臺中 市○○區○○路1 段637號501室查證時,主動向員警供認有 各該部分之竊盜犯行等情,業據承辦員警黃照傑偵查佐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足認被告確係在員警未發現有確切之根 據得為合理之懷疑前,即主動供述其如附表一編號1、2、20 至37所示之竊盜犯行,自係屬符合自首之要件無誤,應就各 該竊盜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 告年輕力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圖以竊盜財物變 賣金錢,以滿足個人物質需求,犯罪動機並非良善,攜帶兇 器竊盜,較具危險性,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 尚稱良好,暨係主動供出如附表一編號1、2、20至37部分所 示竊行,頗具悔意,犯後態度尚佳,然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賠償損害,暨參酌被告每次竊得之財物價值多寡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
懲儆。
三、至扣案之活動扳手、美工刀、一字起子、手電筒各1 支,均 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如附表一編號3 至18、20至28、30 至37所示加重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之 米白色側背包1 個,雖為被告所有,然與本件犯罪尚無直接 關聯性;又老虎鉗1 支,雖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如附表 一編號19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然並未扣案,復無積極證 據證明尚且存在,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均不 為沒收之諭知。
四、另公訴人雖認本案有併對被告諭知刑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 作之必要等語。然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 拘束其身體、自由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 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 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 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 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71 號解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之犯罪行為值得非 難,自不可取;惟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情節,其竊 取之次數雖高達37次之多,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係因 亟須金錢以償還高利貸及房租,始犯下本案等語;且觀之本 件被告行竊時間均僅集中在97年6月中旬至9月上旬,時間非 長,又歷次竊取財物零星,性質相近,價值尚非甚鉅,犯後 均坦承犯行,其行為表現之嚴重性、危險性應非達於無可容 忍之程度,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本件量處被告如附表 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再參以被告於本案行為前尚無 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按 ,素行尚佳,尚難以本案短期間之犯罪次數,推認被告有犯 罪之習慣,是本案尚未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而有 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雖被告本件有多次竊盜犯罪,然此情 節已為量刑時予以審酌,且經由本案有期徒刑之適當執行後 ,尚非全然不能對其產生矯正策勵之影響,就被告未來發展 仍具可期待性,諒其本件執行完畢後,得以儘速投入社會正 當工作,爰不併予宣告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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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犯 罪 時 間 │ 犯 罪 地 點 │被害人│ 竊得財物 │ 竊盜方式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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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6月15日晚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金世豐│橘牌鋸齒片│辛○○因受雇於金│
│ │上7時許 │三街20之1號 │公司(│10片、象牌│世豐公司單擔任任│
│ │ │ │代表人│鋸齒片12片│送貨員,見該公司│
│ │ │ │丙○○│(已領回)│所有之鋸齒片置放│
│ │ │ │) │ │在該處,竟意圖為│
│ │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 │利用下班後公司無│
│ │ │ │ │ │人之際,徒手竊取│
│ │ │ │ │ │上開鋸齒片(並非│
│ │ │ │ │ │其業務上保管之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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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年6月19日下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同 上│螺絲、鐵管│辛○○見金世豐公│
│ │午2時許 │三街20之1號 │ │共8百公斤 │司所有之螺絲、鐵│
│ │ │ │ │ │管置放在該處,竟│
│ │ │ │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 │ │所有,利用下班後│
│ │ │ │ │ │公司無人之際,徒│
│ │ │ │ │ │手竊取上開螺絲、│
│ │ │ │ │ │鐵管共8百公斤( │
│ │ │ │ │ │並非其業務上保管│
│ │ │ │ │ │之物)得手後,以│
│ │ │ │ │ │公司貨車載至永春│
│ │ │ │ │ │資源回收場變賣,│
│ │ │ │ │ │得款1萬3200元供 │
│ │ │ │ │ │己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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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7月9日凌晨│臺中市南屯區向上│申○○│不詳廠牌熱│辛○○因在臺中市│
│ │1時30分許 │路1段635號5樓 │ │水器1臺 │南屯區○○路○ 段│
│ │ │ │ │ │637號501室租屋居│
│ │ │ │ │ │住,見該處住戶之│
│ │ │ │ │ │熱水器裝置在各樓│
│ │ │ │ │ │層之走廊上,認有│
│ │ │ │ │ │機可趁,竟意圖為│
│ │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 │持其所有,客觀上│
│ │ │ │ │ │足以危害人之生命│
│ │ │ │ │ │、身體、安全,而│
│ │ │ │ │ │得供兇器使用之一│
│ │ │ │ │ │字起子、美工刀、│
│ │ │ │ │ │活動扳手、手電筒│
│ │ │ │ │ │各1 支,先將熱水│
│ │ │ │ │ │器之冷熱開關、瓦│
│ │ │ │ │ │斯開關關閉,再以│
│ │ │ │ │ │活動扳手將熱水器│
│ │ │ │ │ │管子之連接螺絲拆│
│ │ │ │ │ │下,並以美工刀割│
│ │ │ │ │ │斷瓦斯軟管而拆卸│
│ │ │ │ │ │熱水器之方式,竊│
│ │ │ │ │ │取熱水器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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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年7月9日凌晨│臺中市南屯區向上│己○○│莊頭北牌熱│ 同 上 │
│ │1時許 │路1段637號5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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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7月10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寅○○│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0時30分許 │路1段631號5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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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7月10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辰○○│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1時許 │路1段633號5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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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年7月11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丑○○│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0時許 │路1段627號6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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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年7月11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癸○○│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0時30分許 │路1段629號6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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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7年7月12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辰○○│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1時30分許 │路1段631號6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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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年7月12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寅○○│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2時許 │路1段633號6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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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年7月13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申○○│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1時許 │路1段635號6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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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年7月13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己○○│莊頭北牌熱│ 同 上 │
│ │凌晨1時許 │路1段637號6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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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年7月14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卯○○│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1時許 │路1段625號4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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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年7月14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丑○○│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1時許 │路1段627號4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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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年7月15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癸○○│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0時許 │路1段629號4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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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年7月15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辰○○│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0時30分許 │路1段631號4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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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7年7月15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寅○○│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1時許 │路1段633號4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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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7月15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申○○│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2時許 │路1段635號4樓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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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7日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金世豐│W4-8283 號│辛○○見金世豐公│
│ │凌晨0時許 │三街與保安一街口│公司(│自小貨車之│司所有之車牌號碼│
│ │ │ │代表人│蓄電池 │W4-8283 號自小貨│
│ │ │ │丙○○│ │車停放該處,認有│
│ │ │ │) │ │機可趁,竟意圖為│
│ │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 │持其所有可觀上足│
│ │ │ │ │ │以危害人之生命、│
│ │ │ │ │ │身體、安全,而得│
│ │ │ │ │ │供兇器使用之老虎│
│ │ │ │ │ │鉗1把(未扣案) │
│ │ │ │ │ │,以老虎鉗轉開觸│
│ │ │ │ │ │電螺絲,拉出接觸│
│ │ │ │ │ │線之方式,竊取車│
│ │ │ │ │ │用蓄電池1個。得 │
│ │ │ │ │ │手後,載至永春資│
│ │ │ │ │ │源回收場變賣,得│
│ │ │ │ │ │款67 2元供己花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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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年7月17日 │臺中市南屯區忠勇│戊○○│不詳廠牌熱│辛○○見該處住戶│
│ │凌晨2時許 │路68號 │ │水器1臺 │之熱水器裝置在建│
│ │ │ │ │ │物外,認有機可趁│
│ │ │ │ │ │,竟意圖為自己不│
│ │ │ │ │ │法之所有,持其所│
│ │ │ │ │ │有,客觀上足以危│
│ │ │ │ │ │害人之生命、身體│
│ │ │ │ │ │、安全,而得供兇│
│ │ │ │ │ │器使用之一字起子│
│ │ │ │ │ │、美工刀、活動扳│
│ │ │ │ │ │手、手電筒等物,│
│ │ │ │ │ │先將熱水器之冷熱│
│ │ │ │ │ │開關、瓦斯開關關│
│ │ │ │ │ │閉,再以活動扳手│
│ │ │ │ │ │將熱水器管子之連│
│ │ │ │ │ │接螺絲拆下,並以│
│ │ │ │ │ │美工刀割斷瓦斯軟│
│ │ │ │ │ │管而拆卸熱水器之│
│ │ │ │ │ │方式,竊取熱水器│
│ │ │ │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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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年7月23日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庚○○│櫻花牌熱水│ 同 上 │
│ │凌晨1時許 │路2段352號 │ │器1臺(已 │ │
│ │ │ │ │領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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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年7月23日下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宙○○│櫻花牌熱水│ 同 上 │
│ │午5時前某時 │路2段209號 │ │器1臺(已 │ │
│ │ │ │ │領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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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年7月25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未○○│櫻花牌熱水│ 同 上 │
│ │凌晨1時30分許 │路3段500號 │ │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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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年7月25日 │臺中市南屯區大墩│玄○○│櫻花牌熱水│ 同 上 │
│ │凌晨2時10分許 │一街205號 │ │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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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年7月26日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巳○○│西北牌熱水│ 同 上 │
│ │下午3時前某時 │東巷9號 │ │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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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年7月27日 │臺中市○區○○街│天○○│和成牌熱水│ 同 上 │
│ │凌晨2時許 │22巷9號 │ │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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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7年7月27日 │臺中市西區柳川東│丁○○│鳳翔牌熱水│ 同 上 │
│ │凌晨3時10分許 │路2段35巷40號 │ │器1臺(已 │ │
│ │ │ │ │領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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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7年7月29日 │臺中市南屯區大墩│戌○○│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1時30分許 │西一街12號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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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7年8月1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己○○│三洋牌電視│辛○○在該處租屋│
│ │凌晨0時30分許 │路1段637號5樓501│ │機1 部(已│居住,於租期屆滿│
│ │ │室 │ │領回) │搬離時,竟意圖為│
│ │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 │徒手竊取房東林瓊│
│ │ │ │ │ │娥所有置放在該處│
│ │ │ │ │ │之電視機1 部。得│
│ │ │ │ │ │手後,載至東森中│
│ │ │ │ │ │古家電變賣,得款│
│ │ │ │ │ │500元供己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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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年8月1日至同│臺中市○區○○路│乙○○│櫻花牌熱水│辛○○見該處住戶│
│ │年月4日間某日 │275號 │ │器1臺 │之熱水器裝置在建│
│ │ │ │ │ │物外,認有機可趁│
│ │ │ │ │ │,竟意圖為自己不│
│ │ │ │ │ │法之所有,持其所│
│ │ │ │ │ │有,客觀上足以危│
│ │ │ │ │ │害人之生命、身體│
│ │ │ │ │ │、安全,而得供兇│
│ │ │ │ │ │器使用之一字起子│
│ │ │ │ │ │、美工刀、活動扳│
│ │ │ │ │ │手、手電筒等物,│
│ │ │ │ │ │先將熱水器之冷熱│
│ │ │ │ │ │開關、瓦斯開關關│
│ │ │ │ │ │閉,再以活動扳手│
│ │ │ │ │ │將熱水器管子之連│
│ │ │ │ │ │接螺絲拆下,並以│
│ │ │ │ │ │美工刀割斷瓦斯軟│
│ │ │ │ │ │管而拆卸熱水器之│
│ │ │ │ │ │方式,竊取熱水器│
│ │ │ │ │ │1台。 │
├─┼───────┼────────┼───┼─────┼────────┤
│31│97年8月26日 │臺中市○區○○路│酉○○│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1時30分許 │126巷2號 │ │水器1臺 │ │
├─┼───────┼────────┼───┼─────┼────────┤
│32│97年8月29日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壬○○│五聯牌熱水│ 同 上 │
│ │凌晨3時30分許 │路2段233號 │ │器1臺 │ │
├─┼───────┼────────┼───┼─────┼────────┤
│33│97年8月31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地○○│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1時30分許 │路3段21號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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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年8月31日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宇○○│不詳廠牌熱│ 同 上 │
│ │凌晨3時許 │路2段355號 │ │水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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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7年9月1日 │臺中市南屯區向心│亥○○│櫻花牌熱水│ 同 上 │
│ │凌晨2時許 │南路992號 │ │器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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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7年9月2日 │臺中市南屯區干城│甲○○│櫻花牌熱水│ 同 上 │
│ │凌晨3時10分許 │街280巷2弄36號 │ │器1臺(已 │ │
│ │ │ │ │領回) │ │
├─┼───────┼────────┼───┼─────┼────────┤
│37│97年9月2日 │臺中市南屯區干城│子○○│和成牌熱水│ 同 上 │
│ │凌晨4時30分許 │街212巷7號 │ │器1臺(已 │ │
│ │ │ │ │領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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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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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行為│罪 名 │宣 告 刑 │應沒收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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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附表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 │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編號1 │竊盜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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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附表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 │有期徒刑肆月 │無 │
│ │編號2 │竊盜罪 │ │ │
├──┼────┼─────────┼───────┼──────────┤
│ 3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3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4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4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5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5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6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6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7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7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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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8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9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9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10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10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11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11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12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12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13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13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14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14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15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15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16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16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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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17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18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18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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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捌月 │無(老虎鉗未扣案,不│
│ │編號19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予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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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20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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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21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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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22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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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23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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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24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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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25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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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26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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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27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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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28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29 │如附表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有期徒刑叁月 │無 │
│ │編號29 │盜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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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30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
│ 31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31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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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32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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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33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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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34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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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如附表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柒月 │一字起子、美工刀、活│
│ │編號35 │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動扳手、手電筒各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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