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3522號
TCDM,97,易,3522,200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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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3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02室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97年度偵字第15700號),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傑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立威公司)之負責 人,明知其所簽發以傑立威公司為發票人、臺灣土地銀行西 臺中分行為付款人、帳號:03397-2號、支票號碼:BYA0000 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18萬元之支票1紙 (未記載發票 日期),業於民國96年3月15日,交付予乙○○,藉以向乙○ ○借貸現金,並未遺失。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於 97年3月6日,至設在臺中市○區○○路2之4號之臺灣土地銀 行西臺中分行,填載遺失票據申報書,謊稱:上開支票於97 年3月中旬,在臺中市○○路○段186號2樓之2遺失等語,向 該分行申報上開支票掛失止付,並報請該管司法警察機關, 協助偵查不特定人侵占遺失物罪嫌,未指定特定人而誣告之 。嗣於同年4月3日,張啟源 (即乙○○所僱用之員工)持上 揭支票提示遭退票,始為票據交換所發現,而報警查獲上情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 之一。
四、附記事項:被告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前,向財團法 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臺中市分事務所捐款新台幣五 萬元(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捐款完畢)。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 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賴瓊珠
法 官 王世華
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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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