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3233號
TCDM,97,易,3233,2008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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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832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壹仟零捌拾捌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4年6 月9 日執行完畢。其 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及文字,分別經附表所示之公司向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 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就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 註冊商標,竟於民國97年1 月間某日,向自稱「黃先生」之 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及 文字之商品,並承租臺中市○○區○○路521 號1 樓,以「 元富貿易公司」名義開設服飾店,並自97年1 月24日起,以 日薪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僱用乙○○在上址擔任 店員,二人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由乙○ ○在上址以褲子每件500 元、T恤每件190 元至390 元、襯 衫每件400 元之價格陳列販售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給不 特定之人。嗣於97年2 月14日,在上址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縣調查站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份。
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6份。 ㈣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份。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97年3 月7 日(97)嘉總字第008 號函( 附照片8 張)、臺灣天柏嵐有限公司97年3 月4 日TBLTW970 30401 號函、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3 月5 日函、美商 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報告書各1 份。 ㈥查獲現場照片32張。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包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 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在其受僱之服飾店,陳列附表 所示仿冒之衣物並持續販賣,其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 行為之特徵,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於刑法評價上,應 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 ,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應予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
㈢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慧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
│編號│商標圖樣及文字│商標權人 │商品種類│數量 │
├──┼───────┼───────┼────┼───┤
│1 │DIESEL │迪索公司 │褲子 │252件 │
├──┼───────┼───────┼────┼───┤
│2 │Timberland │天柏嵐股份有限│褲子 │212件 │
│ │ │公司 │ │ │
├──┼───────┼───────┼────┼───┤
│3 │Timberland │同上 │衣服 │ 73件 │
├──┼───────┼───────┼────┼───┤
│4 │D&G │嘉杜有限公司 │褲子 │101件 │
├──┼───────┼───────┼────┼───┤
│5 │BOSS │雨果伯斯商標管│褲子 │345件 │
│ │ │理公司 │ │ │




├──┼───────┼───────┼────┼───┤
│6 │Levi's │美商˙利惠公司│衣服 │99件 │
├──┼───────┼───────┼────┼───┤
│7 │Timberland │天柏嵐股份有限│襯衫 │6件 │
│ │ │公司 │ │ │
├──┴───────┴───────┴────┴───┤
│合計:1088件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 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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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