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國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家正律師 被 告 陸軍總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宗閱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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