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7年度,3013號
TCDM,97,交聲,3013,200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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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301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即異議人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63-M00000000 號裁決書)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 JUV -850 號重型機車(引擎號碼:800820號),於民國93 年5 月11日14時20分許,在臺南縣新化鎮○○○○○街口, 因「牌照業經繳銷、機車懸掛他車牌(000 -0000)行駛道 路」之違規,經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下稱舉發單位)新 化派出所員警當場攔停舉發。本案經舉發單位於97年9 月25 日以南縣化警四字第0970010545號函查復略以:「員警依法 製單舉發,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機車並已當場查扣。」,因 認受處分人係違反(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 第1 項第9 款及第12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因逾期未到案, 遂於97年10月15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M00000000 號裁決 書,裁處罰鍰新臺幣19,500元,受處分人不服具狀聲明異議 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本人於72年購買機車,已超過21年不 堪使用;㈡該車於82年8 月19日,經新興機車行辦理行車執 照、牌照繳銷,並請報銷掉,此後均無行駛;㈢在93年9 月 份接獲這部車再被他人掛牌,借屍還魂使用之通知,本人確 實到豐原監理站到案並說明原因,該站服務員(2 位)調出 檔案查詢,當時並向我表明:這罰款理應不是我的義務;㈣ 該車自82年至今,本人均未使用、行駛於道路,罰款部分應 由違規人負全部責任,懇請明察並判決免罰等語。三、按行政罰法(94年2 月5 日公布、95年2 月5 日施行)第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 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而本 件違規行為(93年5 月11日)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之規定,於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 起施行(除第1 項第9 款關於「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



仍行駛者」之規定,修正為「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 註銷,無牌照仍行駛」,改列於第1 項第8 款外,第1 項第 5 款及罰鍰規定均未修正),受處分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 前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受處分人之情事,故依前揭行政罰法 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裁處時即修正後之法律處罰,合先敘明 。
四、按汽車有「使用他車牌照行駛」、「牌照業經繳銷仍行駛」 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 罰鍰,並禁止其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 第5 款、第8 款固定有明文。惟其處罰之對象應限縮於違規 當時仍有牌照之該車所有人者,如該車已經移轉於他人而已 非該車之所有權人者,則不在處罰之範圍內,意即本條例所 謂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係指就該車仍有牌照之所有人者而 言。經查,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JUV -850 號重 型機車(引擎號碼:800820號)之牌照,已於82年8 月19日 繳銷,同時繳回牌照1 面等情,有機車車籍資料1 份附卷可 佐;受處分人既已於前揭時日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牌照,衡 諸常情應已無繼續使用該車之意思,受處分人辦理繳銷牌照 ,並將該車輛轉讓他人,此乃一般民眾通常之處理方式,與 常情無違,是受處分人所述牌照業已繳銷、車體交新興機車 行報銷等語,尚非無據。又本件舉發單業已載明違規駕駛人 為辜瓊薰及其性別、地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年籍資料,並由其簽收在案,有該舉發通知單1 紙在卷可稽 ;則原處分機關早已知悉本件應歸責之違規駕駛人為辜瓊薰 ,即無不能依前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規 定另行通知該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之情形。此外,本院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受處分人確於前揭時、地有「使用 他車牌照行駛」、「牌照業經繳銷仍行駛」違規之事實。原 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以裁罰,即難認為允當,是本件異議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另為受處分人不罰 之諭知,以資適法。
五、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 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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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