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 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介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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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來源或所在地 │面積(平│應有部分│備註 │
│ │名稱│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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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房屋│澎湖縣湖西鄉土地公前32建號│141.7 │全部 │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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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房屋│澎湖縣湖西鄉土地公前34建號│628.6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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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建地│湖西鄉○地○○段18地號 │442 │1/4 │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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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旱地│湖西鄉○地○○段90地號 │178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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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旱地│湖西鄉○地○○段90-1地號 │103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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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旱地│湖西鄉○地○○段96-1地號 │16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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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旱地│湖西鄉○地○○段96-3地號 │162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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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3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松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