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金勃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6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0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連誠工業有限公司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7年8月5日 │342,592元 │AW一0八五四四│ │
│1 │義賢 │崁分行 │ │ │二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