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879號
TYDV,97,除,879,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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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維豪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8月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2 月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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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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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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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金尚勇企業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97年2月29日 │13,986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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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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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尚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豪膠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