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江進國即禾業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03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1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德利營造工程有限公│華南銀行北桃園分行│97年6月30日 │38,220元 │XC六三六五三九│ │
│ │司 黃敦修 │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