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複代 理人 林雅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張斐雯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丙○○(即志城汽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6 日上午10點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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