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072號
TYDV,97,訴,2072,200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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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72號
原   告 政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利興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利興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46,328 元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
   有4,95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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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利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