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頂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清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邦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設同上
兼 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3,477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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