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511號
TYDV,97,補,511,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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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頂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清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邦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設同上
兼 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3,477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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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