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510號
TYDV,97,補,510,200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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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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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