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070號
TYDV,97,消債更,1070,2008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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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例如租金、生活費、家用
  雜費等,請按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說明)。
三、聲請人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前開支出究係全家幾人或聲請人
  個人之支出?細目為何?該等費用由幾人負擔?聲請人之夫
  賴永光有無負擔,理由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及其夫賴永光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清冊,並提出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釋明聲請人住所地與戶籍地不同之原因為何?
六、釋明聲請人及夫妻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5年12月10日起
  至97年12月9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
  生變動)。
七、請提出聲請意旨所載受扶養人陳日春之戶籍謄本,說明對於
  聲請人之父每月支出4,915 元之內容為何?聲請人之父扶養
  義務人為幾人?需否負擔前開費用?若否亦請說明原因。
八、釋明聲請人之父有無扶養之必要性,又是否與聲請人同住,
  以及聲請人之父有無領取各項定期補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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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