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聲請人複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家簡調字第17號給付生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2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家事第二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新後
書記官 吳宏明
調解委員 呂瑞貞
通 譯 林玟珊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複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丁○○、乙○願自民國97年12月3 日起至聲請人甲○
○○往生之日止,按月於每月3 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
新台幣3,750 元。
二、相對人丁○○就已到期之扶養費新台幣265,065 元,願分兩
期給付:
1.97年12月3日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132,532元。
2.98年1 月3日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132,533元。
三、上開費用給付方式如下:
相對人丁○○、乙○應於給付期限到期前,將應給付聲請人
扶養費用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苗栗縣頭份鎮農會;戶名:
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吳宏明
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