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生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簡調字,97年度,17號
TYDV,97,家簡調,17,200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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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聲請人複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家簡調字第17號給付生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2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家事第二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新後
  書記官  吳宏明
  調解委員 呂瑞貞
  通 譯  林玟珊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複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丁○○、乙○願自民國97年12月3 日起至聲請人甲○
  ○○往生之日止,按月於每月3 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
  新台幣3,750 元。
二、相對人丁○○就已到期之扶養費新台幣265,065 元,願分兩
  期給付:
  1.97年12月3日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132,532元。
  2.98年1 月3日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132,533元。
三、上開費用給付方式如下:
  相對人丁○○、乙○應於給付期限到期前,將應給付聲請人
  扶養費用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苗栗縣頭份鎮農會;戶名:
  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吳宏明
           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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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