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9585號
TYDV,97,司票,9585,2008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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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585號
聲 請 人 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縣保健協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已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其
       法定代理人為乙○○之證明文件,並提出乙○○
       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 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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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