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5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昱菱即育晟企業社、丙○○、乙○○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育晟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相關資料及當事人欄之正
確表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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