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9530號
TYDV,97,司票,9530,2008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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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5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昱菱即育晟企業社、丙○○、乙○○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育晟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相關資料及當事人欄之正
確表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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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