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392號
聲 請 人 將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票票號000564未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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