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9392號
TYDV,97,司票,9392,2008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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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392號
聲 請 人 將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票票號000564未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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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將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