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176號聲 請 人 榮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