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2562號
TYDV,97,司拍,2562,2008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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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56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利毛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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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利毛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