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56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利毛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