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276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原名:楊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28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第三人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之抵 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對聲 請人負債3,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 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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