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15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七益國際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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