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912號
債 權 人 再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利息自96年6月13日起算之依據。
2、就貸款清償是否均約定清償日?若有,為何
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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