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4480號
TYDV,97,司促,44480,2008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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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480號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詳述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含委託承戴貨物
         ,係受何人委託?若受宏陽通運有限公司
         委託承載貨物,為何得向債務人個人請求支
         付工資?若受債務人個人委託,為何持有宏
         陽通運有限公司之票據,受託之承載之起迄
         時間等)。若債務人有誤,請更正正確之相
         對人姓名。
       3、債權人二人間關係為何?為何得共同向債務
         人請求支付工資?並確認本件之請求之事實
         ,並請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若有誤,請
         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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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陽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