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480號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詳述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含委託承戴貨物
,係受何人委託?若受宏陽通運有限公司之
委託承載貨物,為何得向債務人個人請求支
付工資?若受債務人個人委託,為何持有宏
陽通運有限公司之票據,受託之承載之起迄
時間等)。若債務人有誤,請更正正確之相
對人姓名。
3、債權人二人間關係為何?為何得共同向債務
人請求支付工資?並確認本件之請求之事實
,並請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若有誤,請
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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