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4110號
TYDV,97,司促,44110,2008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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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11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嘉興建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乙○○連帶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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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嘉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