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110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嘉興建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陳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乙○○連帶給付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