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3944號
TYDV,97,司促,43944,2008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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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3944號
債 權 人 匯亞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鑑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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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鑑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