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3665號
債 權 人 東佳實業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佳登非常照明有限公司
以上二人之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邦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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