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3034號
債 權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雷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
2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有誤,請更正其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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