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2240號
TYDV,97,司促,42240,2008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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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2240號
債 權 人 元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朝華增旺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民國97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3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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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