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2142號
TYDV,97,司促,42142,2008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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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2142號
債 權 人 昱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甲○○即英傑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皇傑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請求 之聲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書 寫支付命令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經本院民國97年12月1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 年12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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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