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2142號
TYDV,97,司促,42142,2008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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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2142號
債 權 人 昱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甲○○即英傑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聲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書寫支付命令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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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