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60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原名:郭燕如)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聲 請狀上債務人之姓名與申請表不符,經本院民國97年11月2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 1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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