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9923號
TYDV,97,司促,39923,2008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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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9923號
債 權 人 永鎰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焜騰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 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 人)(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 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經本院民國97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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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鎰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焜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