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9921號
債 權 人 永鎰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焜騰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1.請陳明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 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2. 如該 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 會)另 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 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請向 其登記機關申請)、 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 一份,經本院民國97年11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97年1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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