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75號
TYDV,97,勞訴,75,200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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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陽通運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陽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5,2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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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陽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