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6年度,20號
TYDV,96,智,20,200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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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2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複 代 理人 趙文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陳群顯律師
      呂聿雙律師
      丙○○
被   告 恩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二十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 ……」、又「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 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 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二、本院96年度智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 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簡信裕技術審查官協 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7年12月12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 0240號函附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由簡信裕技術審查 官於本院審理上揭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 職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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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